Monday, March 10, 2008

倫理學小思--道德教育的爭論

(前陣子在以前學長板上看到學長評論孫效智教授評論李丁讚教授評論中小學道德教育的文字,一時興起也順手回了回;過幾天又看看覺得不壞,改了改備此存查。相關文章見此--看了這網頁發現楊植勝老師也有回應李教授,但我不知道這是有登在報紙上還是怎樣。)

道德當然不是知識,它是實踐。即便亞里斯多德所謂理智德性,也是妥善運用的理性才有德,怠惰的理性是無德的。然而,道德若能用科學、哲學、理智、理性、智性…來理解、把握或洞察,那麼就存在「關於道德」的客觀見解。我們稱之為道德知識,或倫理學、道德哲學、道德理論等等。換句話說,如果反省倫理學根基的學問叫「後設倫理學」,那麼反省道德根基的學問也可以叫做「後設倫理」或「後設道德」。是的,倫理學就是後設倫理。

「道德是不是知識?」好像被我這樣一說就解決了?未必。我們要超越言詞文字的皮相。這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道德總是能審視的,所以總有某種形態的知識。所以這問題真正的困惑是:人是否需要先退一步審視道德,才有可能成為有道德的人(或是更有道德的人)?用老祖宗的話說更明白些:好學、審問、慎思、明辨究竟是不是「篤行」的必要條件?可見,「道德是不是知識」的核心,仍是個教育學問題。這也是孫和李兩人文章裡的根本意向。認為「理性審視」這道程序在道德(實踐)裡實屬多餘的人,自然會採用比較簡便的論證理路,就是主張「嘿,道德知識並不存在」,那麼這樣一來他也就可以避免論證「即使道德知識存在,它對於道德實踐用處也不大」的麻煩論證(詳下)。反之,認為「理性審視」甚至在道德實踐裡也有其必要的人,則必定樂於解說道德的知識面向、其知識面與實踐面如何不可分離、環環相扣…甚至動輒質疑對手「有反智之虞」。

我是很同情這種理智論立場的,我甚至認為「反智」這個大帽子也戴得有其道理(等我哪天興之所致給 Newman - The Idea of University 寫篇評論時我就會寫出我的理由了);但他人的不恰當未必說明了自己的恰當。孫教授的文章完全模糊了李教授想問的問題,亦即道德「教育」的最有效手段,卻專注在一個枝微末節的問題,李教授您為什麼說道德不是知識。沒看透皮相是也。

我傾向不要簡化地將道德視為一個整體,而是區分它在特定情況下出現時的傳播方式。就此而論,效法父母、同儕、師長的行為模式是特別處於意識/無意識間很強大的道德教化力,社會化的根子肯定是在此,而非在書本裡種下的。進一步說,當「自我」開始發展、成熟,對這些教化力的反省或反抗就會開始出現,而個人必須尋索對抗或觀照的資源。可以說青少年的叛逆文化往往一方面顯出反抗激起的創意,但另一方面又往往顯示自身能掌握的表達資源太過貧乏。國民教育下的道德教育整體說來是為了培養適於民主社會公民的最低程度德性,從民主理論上說,本來就是可教,也應當教的,有些人學得快有些人學得慢,但絕不是困難到一點也學不起來。孫、李兩人的文章很顯然也是在就中小學道德教育發言立論,卻沒有看到一致的公民教育和民主社會的關連,把自己的主張率爾普遍化到一切道德有為法,論點自然如夢幻泡影。若能看出這一點,非智識的道德教育手段依舊存在就不奇怪了,基礎道德教育的「教科書化」更是無關支持不支持,而是本該如此的了(當然,若是一個人反對當今政治正確的自由民主秩序理念,就另當別論;為免論題駁雜,這就暫時不談)。

繼續順著這個主題作點歷史爬梳吧。全世界在十八世紀後,由於思想潮流對人治是隱然否定的(即使霍布斯的獨裁者也是憑他代表眾人合意的能力來獨裁的,而且他也必須服從自然法),效法模範或榜樣這樣一種教育手段相對變得不重要(這就是李教授的失誤了;我認為「效法」、「身教」等手段,在教育有德者、高尚者時仍然是最重要的,但它不可能變成一種春風化雨春暖花開遍布全國中小學的願景,這是個不合時宜的笑話。當然,這手段也不可能完全消失,但現代民主要求教育「大眾」,所以為了降低標準、為了讓手段能夠普遍應用--它必定變得不重要。),因此思想潮流傾向尋求一體化的「法治」方案。這種法治整個說來主要分兩種答案。

一種是康德式的,將「法」看作是人的可能性的最高實現。這樣一種實現本身,不需要理性的介入。(康德道德哲學裡一個始終重要的問題就是,康德的普遍化程序究竟是對一般道德的「解釋」還是決定某個行為是否道德的「規範性判準」?就康德文本以及當代詮釋研究來看,可視之為成功的解釋以及未來疑難事例的規範性判準…)或者,用康德自己的話來說:沒有人會因為研究倫理學而變成好人;倫理學研究的是「原理」問題,而原理在實踐中是不明晰的也不需要明晰的,「原理」不過是我們在疑難事例中的導引。康德式的看法即李教授看法的修正:道德不是知識,而且道德在相當程度上也不需要知識(但少數時候未必)。這是一個比較細緻,細緻到讓人困惑的想法。「沒有倫理學,人在道德上還是可以表現夠善;但有了倫理學,道德才有可能真正『進步』。」

另外一種,是科學式的法治方案。這種方案將「法」理解為必然性-技術性的連續性過渡:一開始道德與其說是人立下的規則,不如說是人為了面對不可違抗的自然而進行的生存實驗;但隨著我們的科技/技術漸漸擺脫不合時宜的道德的約束,它就為人類的福祉帶來了更大更多的貢獻。科學式法治即是藉由揭示過往道德的歷史性而將「技術的道德(好惡劣的玩笑…)」給絕對化。這一論證的實質是:道德是技術不充分時的替代方案。這一科學精神和效益主義的出現約莫同時,並非偶然;儘管科學式法治方案不必然導致效益主義,可效益主義卻必定預設科學式法治的假定。可以說,科學精神和效益思維的出現必定同時。雖然此一方案在論理上疑點重重,然而其現實卻又活生生映照眼前(各種商務倫理、醫學倫理、生物倫理的出現反映了它自身產生課題並據此自我維持的能力),因此必須嚴肅加以考慮。它帶來的教育後果是,我們需要專科化、學科化的道德教育;一般的道德教育僅足以應付最瑣碎的日常;聖人、有德者這類過度高尚的理想則純屬多餘。

一個切入這兩個方案實質面的最奇特例子,應該是二十世紀初反(省)科學的存在主義。雖然存在主義淵源上必定溯及康德(Shestov, Kiekegaard...),然而其精神反而更加貼近科學式法治方案,因為它預設了現代科學對傳統道德的勝利之正當性,否則它自身對於自我決斷作為人性彰顯的立場會失去正當性。只有在科學理性耀武揚威處,非理性的聲音才如此嘶雜而自認邊緣。

研究倫理學的我們最終要面對的是:我們究竟想為善的王國加添些什麼?是善惡判斷的能力、是善行的增加、是人類最終(或某個最終)目的的意識化、還是某種真理?What is the good for us moral philosophers?(It may not be the good simply or the good as mo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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